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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籍合一宣導

  • 發布單位:行政股

人籍合一宣導:

請民眾務必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 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 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 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辦理遷徙登記時,務必要有 居住事實始能遷入,切勿以身試法。

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