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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宣傳:有關民眾因113年4月3日地震需換身分證等可免收規費

  • 發布單位:行政股

協助宣傳:有關民眾因113年4月3日地震致須換(補)領國民身分證者,或該災害辦理亡故者死亡登記致須換領戶口名簿及關係人國民身分證者,依前揭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免收規費。

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日止,民眾如因113年4月3日地震致健保卡併同身分證滅失或毀損,可免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