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將自己戶籍遷入戶政事務所 】
請問我可以將自己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或是「市公所」嗎?
戶所同仁常常接到類此詢問電話
遷戶籍是事實行為,需依實際居住地設立戶籍。
若買房之後發現原屋主未將戶籍遷出,或租客搬離後未將戶籍遷出...等情形,戶政所可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辦理。
房屋所有權人可持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將未實際居住於該址之全戶人口逕遷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法定日期為申請日起算3個月又30日,若受催告者於期間內未將戶籍遷出,戶政事務所得逕為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不是市公所】
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若有疑義,歡迎來電詢問:037-66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