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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5年3月5日起門牌未依規定張貼或脫落未補製張貼罰300元、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將罰5,000元」

  • 發布單位:行政股

一、自115年3月5日起門牌未依規定張貼或脫落未補製張貼罰300元、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將罰5,000元」

二、「門牌未依規定張貼或脫落未補製張貼,經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經戶政事務所應通知限期拆除,屆期仍未拆除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私設門牌號碼」與「自行製作鐵牌」之不同。前者為「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係罰鍰處罰對象,後者係「張貼門牌號碼經戶政事務所編釘,惟鐵牌係自行製作」,非罰鍰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