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遷出登記由本人或戶長申請,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
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出境未滿2年,可依出境事實申請遷出登記。
◎戶籍遷出國外民眾,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明文件入境者,可辦理「遷入登記」。
二、「出境遷出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4/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