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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苗栗縣114年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計畫-含申請表及領據

  • 發布單位:行政股

苗栗縣政府為增進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支持服務,提供其於懷孕期間至預產期後3個月內車資補助,以維護懷孕青少女行的安全及減輕交通負擔,照顧孕期及產後母嬰身心健康,營造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

一、補助實施日期:自公布實施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內容:提供本縣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於懷孕至預產期後3個月內之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未滿20歲懷孕青少女。

(二)配偶設籍於本縣之已入境居留未滿20歲懷孕新住民青少女。

【備註】係經由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出已懷孕之未滿20歲女性(依預產期回推266日即受孕日未滿20歲者),並領有孕婦健康手冊。

四、申請方式: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並由社會處受理申請後,核發產檢暨產後就醫車資補助。

(一)申請表。

(二)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國民健康署編印,含封面註記孕婦姓名、預產日期及產檢紀錄,須有醫療院所蓋章或醫師簽章)或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為新住民者,檢具居留證影本及配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補助金額、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限:

(一)申請人每次孕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本案補助可依申請人檢具之證明分次請領核撥:第一次3,000元、第二次3,000元。

【備註】第二次請領:另需準備6次以上產檢證明。

(二)設籍及實際居住偏遠地區者(按內政部定義即本縣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增加補助2,000元,於第二次請領發放。

(三)申請期限:自申請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至預產期後3個月內申請。

六、受理窗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七、業務聯絡人:范社工師037-55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