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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子女從姓與姓別平權宣導

  • 發布單位:苗栗縣頭份市戶政事務所

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及「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
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
。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係民法親屬編為落實兩性平等普世價值所作之修正,使國民在社會、文化、法律、觀念上具備兩性公平的觀念,建立良性的社會對待,共同建立和諧的多元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