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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

  • 發布單位:行政股

✨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就是成年人✨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

 

1️⃣ 調降成年年齡:

       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條)。

2️⃣ 修正結(訂)婚年齡:

        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73條、第980條)。

3️⃣ 增訂配套措施(保障既得權益、施行緩衝期):

        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俾確保其權益;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https://topics.moj.gov.tw/33020/

 

🔺法務部新聞稿:https://reurl.cc/6y5mok